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通知
(乳府〔2008〕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其他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三条 县政府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情况;
(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六)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情况;
(七)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社会氛围情况;
(九)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情况。
第四条 县政府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适时接受质询或询问,根据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依法行政有关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 县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相关问题进行报告后,人大及其常委会已作出决定或建议的,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必须依法严格执行。
第六条 政府组成部门应当每年向县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组织开展情况;
(二)部门组织学法和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