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将全县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法制局。
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半年和年终要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垂直管理部门在半年、年终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分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等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检查考核。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工作成绩的内容之一。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