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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乳府〔2008〕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其它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及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法制机构及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垂直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及时将建立有关制度的资料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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