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乳府〔2008〕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