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通知
(乳府〔2008〕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严格控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衡量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贯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可以不处罚,并且通过教育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范围和幅度内,通过较轻的处罚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将法定职责内的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以下要求明确行使标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为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等五个等级。确定违法行为等级,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普遍性、反复性。
第七条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