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乳府〔2008〕1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时,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