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由承办决策的单位组织实施或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
第十八条 应科学合理选择听证代表。代表的名额分配要充分考虑听证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中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士。听证代表确定后,应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听证中要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告知决策听证的事项和听证议程,介绍听证人员;
(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听证决策的相关理由、事实、依据、数据及检测报告等材料;
(三)由听证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正反方进行平等的质证和辩论;
(五)对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采纳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人;
(六)听证结果应于从听证之日起20日内告知公众。如听证人员提出可能影响决策的重大问题或有关问题需要重新检测鉴定的,重新启动听证程序;
(七)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载明如下事项:(1)听证事项;(2)听证参与人的姓名、职业或其代表界别;(3)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姓名;(4)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5)决策项目及其理由、依据、事实;(6)正反方的质疑及申辩内容;(7)其他有关听证内容;
(八)形成《听证报告书》。《听证报告书》内容包括:(1)听证项目;(2)听证承办单位、听证参与人和主持人的基本情况;(3)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5)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森林、水、荒地、湿地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必须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