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策后评价制度的通知
(乳府〔2008〕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策后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策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县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机构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我省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符合的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