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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

  5、人民陪审员在一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视为辞职。人民法院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保障措施,落实陪审权利
  6、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各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般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但属于涉及群体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7、各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如案件审理确有需要,也可以在相关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8、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9、各院要积极探索将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工作的范围扩大到诉前调解、审判、执行、鉴定、拍卖等环节,不断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各个环节的重要作用。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10、各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
  11、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合议庭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自主、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施加不当影响或阻碍。
  12、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四、加强培训工作,提升陪审能力
  13、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脱产培训,自学不少于3周,并通过市高级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及考核。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14、市高级法院将适时组织人民陪审员开展岗前培训。
  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职责与定位、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方面。
  15、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原则上由各院自行拟订教学方案并实施。各院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院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
  16、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市高级法院将适时举办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专题讲座。还将利用法院网络及时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件,在教育培训网页提供人民陪审员学习课件,加强各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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