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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食药监安〔2008〕22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及时转发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进行自查,对已经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检验行为,应立即改正;对符合要求的委托检验行为,应按《规定》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于2009年1月1日后报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跨省委托检验的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委托检验备案表见附件)。

  二、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尽快做好委托检验备案的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备案的内部工作程序,在公众网上公开办事指南以方便企业查询。

  三、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委托检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确保委托检验行为合法、规范,切实把好药品质量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委托检验备案表

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药品GMP证书编号

 

GMP认证范围

 

受托检验单位名称

 

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能力范围证书编号

 

委托检验起止时间

 
 

委托检验品种

委托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委托

 

检验

 

内容

   
   
   
   
   
   
   

其他情况说明

 

备案意见:

 

你企业以上备案事项已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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