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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协管员不具有药品行政执法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擅自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私自查封扣押管理相对人的物品;

  (三)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或对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

  (四)泄漏应保密事项;

  (五)以协管员的名义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药学培训经历;

  (二)在协助管理的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熟悉该区域的基本情况;

  (三)具备履行协管员职责的能力,自愿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服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四)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七条 每个乡(镇)聘用2-3名协管员,主要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或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等人员中聘用。

  第八条 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本辖区内聘用协管员的数量,对协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聘用。

  协管员候选人的产生可通过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可凭相关证件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名参加应聘。

  第九条 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聘用的协管员颁发聘用证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协管员聘期一年,期满,经考核称职以上的,可续聘。

  第十一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解聘,并收回聘用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不履行协管员职责;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

  (四)本人提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聘用的协管员进行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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