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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确保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到位,现将《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健全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规范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行为,保障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村药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协管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协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了解协助管理的农村药品市场情况,收集药品质量安全信息,掌握药品安全动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监督检查;

  (三)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药品监管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宣传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用药知识;

  (五)按时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

  (六)完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协管员应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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