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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全部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执行“三同时”、按要求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全年)。

  2.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全年)。

  3.提供2008-2010年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名单,全市各类专项规划名单;已按要求进行环评的项目名单、执行“三同时”项目的名单及完成情况(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基本监测仪器、应急环境监测仪器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加快建设、完善县(市)区环境监测用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级标准,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按《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三级标准建设(6月30日前)。

  2.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一级标准要求,增加现场监察取证设备、应急装备。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二级标准建设(6月30日前)。

  3.提供各区、县、市编制机构关于设立环保局的文件;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的文件(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

  (二十四)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1.深入实施“环保惠民”工程,组织开展“大接访”、“大走访”活动,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信访处理率100%(全年)。

  2.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开设专栏,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宣传环保政策法规、环保知识(6月30日前)。

  3.开展环保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组织群众性的文艺宣传活动(6月30日前)。

  4.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街路设立环保公益广告牌(9月30日前)。

  5.提供2008-2010年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公众满意率调查结果;提供群众投诉和信访及其批复处理的相关材料(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市容环卫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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