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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环卫局、市环保局、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

  1.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促进综合利用。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配套设施完备,贮存场地、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固体废物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在95%以上(全年)。

  2.完成二热电厂32公顷粉煤灰场综合治理工程(12月31日前)。

  3.实施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6月30日前)。

  4.提供2008-2010年城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基表、《环境统计报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明细表,提供我市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措施等(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二道区政府

  (二十)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1.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处置设施正常运转(全年)。

  2.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确保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时得到安全处置(全年)。

  3.建立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保障机制,制定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计划,确保危险废物处置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并按计划实施(6月30日前)。

  4.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全部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辖区环保部门备案(6月30日前)。

  5.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实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辖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6月30日前)。

  6.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全年)。

  7.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名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提供全市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处置量、排放量和医疗垃圾产生、处置情况统计表,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明细表(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二十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

  1.把环境指标及巩固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4月30日前)。

  2.开展“联合保护城乡环境,共建绿色宜居城市”活动,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建环保统一战线和生态文明共同体(全年)。

  3.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6月5日前)。

  4.落实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专项资金(3月31日前)。

  5.提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相关考核通报文件、环境质量公告及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承诺,提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项目完成情况及相关档案(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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