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2008-201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情况,提供每年建成区面积证明,提供绿化工作总结及相关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十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完成东南污水处理厂续建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6月30日前)。
2.新建北部及西部污水处理厂,完成部分土建工程(12月31日前)。
3.启动两甲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完成征地拆迁(12月31日前)。
4.实施伊通河污水截流干管及东南、两甲、西部、北部等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网建设工程,新增污水主干管网50公里(12月31日前)。
5.完善西郊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设施,使其具有脱氮除磷能力(10月31日前)。
6.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进程,确保北郊污水厂10万吨/日、南部污水厂5万吨/日中水得到有效利用(12月31日前)。
7.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全年)。
8.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长效稳定运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和严格的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实施信息公开。污泥处置后用于农用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全年)。
9.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12月31日前)。
10.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确保污染的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全年)。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伊通河综治办、市环保局、水务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12月31日前)。
2.继续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生产审核,对全市有色金属冶炼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5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等7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12月31日前)。
3.按照《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设备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12月31日前)。
4.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次,其他重点源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
5.强化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全市域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定期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各类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全年)。
6.重点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10月31日前)。
7.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按国家环保部要求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点,每两个月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应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0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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