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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3.实施伊通河生态湿地建设工程。续建长东北城市生态湿地公园,完成园区土方整理、路桥、驳岸、绿化、湿地博物馆及北湖标志塔等工程建设;新建南溪湿地公园,完成征地拆迁及土方整理工程(12月31日前)。

  4.实施伊通河支流明沟综合治理工程。结合棚户区改造,综合治理北十条、宋家、小南、绿园、翟家、农大及后三家子沟、腰黄家沟、太平沟等伊通河主要支流明沟(12月31日前)。

  5.实施各主要公园水体综合治理工程和未划定环境功能的地表水体治理工程,确保城区地表水体无黑臭现象(12月31日前)。

  6.落实国家“让松花江休养生息”政策措施,巩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建设成果,积极开展松花江、饮马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继续推行辖区水体断面整治监管责任制,促进地表水环境整体改善(全年)。

  7.全面开展地表水水质状况监测,提供有国控、省控常规监测数据,对市辖区内其他水体要求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结果,以证明其现状水质类别;提供地表水环境功能划分批复文件,提供本市地表水考核水体、功能、断面、点位的认定文件;提供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全市域内跨界断面监测数据;提供对于划定的水功能区污染控制、综合整治的相关管理规定、具体整治措施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伊通河管委会、市伊通河综治办、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畜牧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强化施工管理,减少建设施工噪声扰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必须使用静压桩施工工艺,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全年)。

  2.加强餐饮、娱乐、装修等社会噪声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全年)。

  3.加强区域噪声监测,提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提供城考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基表、声级计和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现场原始记录;提供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提供有关噪声污染控制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整治措施(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建委

  (十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巩固市区机动车禁鸣成果,降低城区交通干线噪声。禁止噪声严重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全年)。

  2.提供机动车鸣笛交通违法整治、畅通工程实施情况(4月30日前)。

  3.加强交通干线交通噪声监测,提供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基表、声级计和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现场原始记录,提供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十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建设锦绣北园、光明公园和都市森林公园;新建大块绿地67块,新植街路59条,彩化街路100条,绿化彩化庭院、小区30个。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40%以上(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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