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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3.定期对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应急设施和装备,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方案》和多部门联动的《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性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6月30日前)。

  4.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情况,提供省环保厅对本辖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证明(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拟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监督实施(3月31日前)。

  2.提供省环保厅公布的“城考”结果文件及2008-2010年“城考”各项指标相关档案资料(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孤儿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0%和7%以上(12月31日前)。

  2.加大环保投入,增加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资,确保环境保护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1.7%以上(12月31日前)。

  3.提供2008-2010年统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配收入”,提供2008-2010年环保投资及国内生产总值(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1.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张,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万元GDP能耗降低4.0%(12月31日前)。

  2.提供2008-2010年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和能源消耗总量(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六)单位GDP用水量

  1.加强水资源利用情况的监测工作,对用水大户继续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加大推广安装节水型用水器具工作的力度,解决供水管网老化和跑冒滴漏问题,确保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12月31日前)。

  2.提供2008-2010年城市总用水量,提供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提供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定量效果情况,提供城市水平衡图及其说明(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统计局、水务集团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抓好节能减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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