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局)驻新疆务工团场管理干部名单
4、医疗资料审核表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进疆摘棉农民工伤亡、伤病保险实施细则
为确保进疆摘棉农民工保险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进疆摘棉农民工的利益,经市阳光办、市财政局与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凡年满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由市和区县级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认定的劳动力转移协会或劳务经纪人组织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重庆籍进疆摘棉农民工。
二、投保流程
1、由劳务经纪人登记填写进疆摘棉农民工投保花名册并经核对准确无误后上交至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审核汇总后上交至市阳光办,由市阳光办、市财政局审核并统一汇总后交新华保险公司统一承保,承保后保险单反馈至市阳光办。
2、特殊情况处理:投保过程中被保险人信息如有出现错误,首先由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初审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再以市阳光办复核后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保险内容
1、保险期间:整个赴疆摘棉工作期间,包含往返路途期间(即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居住地前往新疆起,至赴疆摘棉工作结束后统一抵达居住地止)。
对于摘棉期间因意外,摘棉结束后返渝,在90天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新华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
①保险期内,进疆摘棉农民工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包括自然死亡)导致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万元。
②保险期内,进疆摘棉农民工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经伤残鉴定后,按残疾等级进行保险金赔付,最高赔付金额10万元。
③保险期内,进疆摘棉农民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限额6000元。
④保险期内,进疆摘棉农民工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达到保险赔付标准的,每天给付10元住院补贴金。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
四、理赔程序
报案→立案勘查→结案赔付
1、报案:发生伤亡、伤病时拨打新华保险公司24小时客服专线023-67361412或咨询专线023--63892424进行报案。
2、新华公司接到报案申请后立即立案并于24小时内审核、勘查,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并反馈至区县及市劳务办和被保险人。
(一)死亡理赔程序
流程:死亡报案→服务专员协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资料审核→结案赔付
死亡理赔所需资料:
1、理赔申请
2、注销户口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
4、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经纪人证明
5、用工方证明(新疆务工团场证明)
6、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7、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二)医疗理赔程序
流程:资料交至区县驻新疆务工团场管理干部处→填写理赔申请和医疗审核表(见附表三)→将理赔资料传真至保险公司审核→结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