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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有关民政业务的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二、经过修改的有关民政业务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及具体修改内容
  (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1、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设区的市、设区的直辖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2、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3、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涉及两个设区的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协商一致,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1、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卫生、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2、将第六条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修改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3、将第十八条中的“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4、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技术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6、将第四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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