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府援建办公室负责初审对口援建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筹集和资金拨付工作,严格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市各职能部门负责加强与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的业务联系,提供专业协助,参与灾后援建。
(五)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援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参与对援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规划要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讲求实效。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实际调研情况,结合全市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报市援建办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年中调整计划也按此程序报批。
(二)已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的专项支出的拨付。由市财政局按季度于每季度首月分四期划拨专项资金至工作组在绵虒镇专门开设的账户,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按照工作进度以及援建资金内部管理规程具体安排实施。
(三)未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的专项支出的拨付。未纳入资金使用计划而在实际工作中急需增加的专项支出,由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报市政府援建办初审,并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划拨至工作组在绵虒镇专门开设的账户后,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共用账户。资金的使用、核算管理要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用于购买实物,直接制造、加工或运输等项目支出,要严格执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同时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招标,严格按程序实施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