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援汶川(绵虒镇)地震灾后重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财〔2008〕8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各区(功能区)财政局:
《珠海市支援汶川(绵虒镇)地震灾后重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珠海市支援汶川(绵虒镇)地震灾后重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对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绵虒镇工作,有效筹措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我市设立支援汶川(绵虒镇)地震灾后重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并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途径。
(一)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拨付。采取集中上缴、统一调拨的管理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规定,从2008年起三年内,按照不少于上年度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计提作为专项资金。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局和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应按季度分四期将本级应计提的专项资金划至市财政局开设的账户(户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援建专项资金 开户银行:市人行国库科 账户:272002)。
(二)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接受的社会捐款。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接收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款后,除按规定上划省财政专户统筹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统一划入上述市财政专户,统一调配、统一核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我市对口支援的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恢复重建工作,包括:地震灾区城乡居民住房建设修复、交通、教育、卫生、水利、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部门协调管理。
(一)市派驻绵虒镇的工作组负责编制对口援建工作计划,提出援建项目并编制年度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年中调整方案,资金到位后协助管理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