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将项目的详细用户需求书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应当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及《珠海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可参照《珠海市政府采购指南》(另行印发)的实施程序和采购时间需求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同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不按本规定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附件:
政府采购计划填报说明
(一)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单位包括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的单位,以及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企事业单位(简称采购单位)。
(二)政府采购计划由各采购单位独立填写上报。
(三)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根据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规程的规定,将采购项目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进行分类填报。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填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含协议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填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情况特殊、采购单位申请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填报分散采购计划。
(四)“采购预算”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安排资金、财政专户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