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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或因特殊需求建议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在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中填写“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理由”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一条 属于自主创新及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计划中标示。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市级部门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同时抄送采购实施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

  (二)采购需求是否合理、采购预算是否安排,采购形式(组织形式及结算方式)是否合法。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四)采购项目的品目填报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对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核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应当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计划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按计划填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 属于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四)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我市政府采购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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