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四)分类填报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按采购品目类别和采购组织形式分类填报,包括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含协议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个采购计划填报。
第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填报范围
(一)填报单位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填报单位范围包括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企事业单位(简称采购单位)。
(二)填报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填报资金范围包括财政拨款,政府非税收入拨款,中央、省拨专款和财政专户拨款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三)填报项目范围。纳入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填报程序
各采购单位应独立填报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季度的前15日通过“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使用单位与资金支出单位不同的,应由采购资金支出单位按上述程序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类型
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类。 采购人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依据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及《珠海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的规定,申请与采购计划类型相对应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构成、采购项目简介、采购品目名称、单价、采购数量、建议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结算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