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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珠海市财政局 珠财采管〔2008〕15号发布 2008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计划,是指采购单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经市财政局核准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填报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填报,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填报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原则

  (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投资计划)填报,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填报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追加及调整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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