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一致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证性的意见。
(四)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第十八条 采购人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 签约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人还应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按下列情况,退回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一)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