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授权确定。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特邀监督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六)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读评标纪律。组织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现场监督。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特邀监督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三)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