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
第三章 组织招标
第七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一)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
(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性的项目;
(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预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预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用户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后,应当及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九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一)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性的项目;
(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