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监审工作计划,提出项目主副监审专家建议名单;
(二)组织监审专家对监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监审;
(三)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设计变更进行研究,向项目办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建议意见;
(四)协调与项目监审工作相关的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对主副审专家提交的项目监审报告进行审查;
(六)汇总监审范围内项目的监审情况,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总结,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和项目办;
(七)完成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监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
(二)根据勘查工作实施情况,对勘查工程施工安排和设计变更提出建议;
(三)制止、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设计、技术规程的做法;
(四)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中期检查、年度评估、野外验收、成果评审验收等;
(五)领取监审工作劳务费,报销监审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六)退休专家享受省项目办提供的监审专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其他相关技术活动。
第八条 监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项目主要实物工作量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成果进行核实和检查督促;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及时进行技术指导;
(三)及时审阅项目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如实向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办和监审组报告监审情况,及时编写项目监审报告;
(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监审质量,并对项目监审质量终身负责;
(六)严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项目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七)完成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办和监审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