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1〕16号)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及国家出资的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立项审查、设计审查、项目监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经省厅审定的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建立项目监审专家库。监审专家分为专职监审专家和兼职监审专家。监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
(二)担任并提交过中型规模以上矿区勘查报告的技术负责,相关勘查专业技术负责,从事过主管局、大队地质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或承担过多个大中型矿产勘查项目的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项目实行主监审专家负责制,监审设主监审专家1名,副监审专家1~2名。按专业(煤炭、金属矿产、基础地质科研与非金属矿产)设立监审组。监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监审组组长、副组长一般由专职监审专家组成,成员由监审专家和省项目办联络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