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7号)
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领域,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勘查是指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矿业权人,自愿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对某矿业权空白区或已设矿业权区进行联合投资勘查。
第三条 合作勘查按投资比例分担找矿风险或未来权益。矿业权区合作勘查资金比例根据合作方意向确定,其中省地勘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四条 空白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资格限定为省属相关矿种的优势矿业企业或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主体的企业、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全资公司、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投资公司等。矿业权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无资格限制,鼓励引导省优势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
第五条 合作勘查采用申报与合同式管理。合作勘查单位对省地勘基金设定的勘查项目或对某区域有合作投资勘查意向的,应在项目设计审定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合作勘查审查意见,经合作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第六条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的,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家出资合作勘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105号)要求,对合作前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