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森林经营方案应将经理期内的森林经营任务和指标按经营类型分解到年度,并落实到作业小班。
(四)编制组织:编案工作组应以编案单位为主,林业主管部门及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共同参加。在方案编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森林经营者的自主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把关和协调,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把关。
(五)基础数据审核: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必须建立在翔实、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上,编案前必须对森林经营方案中涉及到的林分或林地小班进行详细调查或补充调查,基础数据必须经过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抽查核实。
(六)编案资质要求:为确保经营方案编制的质量,编案具体工作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要求如下:
1、省属国有林场须由具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由省林业局审批和备案。市属国有林场须由具备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市级林业局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
2、非公有制经营主体可根据其经营规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不同经营规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资质及审批要求表
类型
| 经营规模
| 资质要求
| 审批单位
| 备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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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3000公顷以上或跨地级市造林,且具独立法人资格。
| 具甲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 省林业局
| 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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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700-3000公顷或同一地级市内跨不同县域范围,且具独立法人资格。
| 具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 市林业局
| 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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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70-700公顷并在同一县域范围内,且具独立法人资格。
| 具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 县林业局
| 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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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业原料林经营面积不足70公顷,可组织联合编案,按联合面积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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