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粤林函[2008]552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各省、市属国有林场:
为稳步推进我省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根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林资字[2007]1号)和《关于印发〈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字[2006]227号)的要求,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的省、市属国有林场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非公有制经营主体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组织编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是推进林业生态、产业“两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建立高效、透明、科学、有序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载体。一方面森林经营主体可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经营方案实施森林资源管理、监督。
(二)森林经营方案是确定合理年森林采伐量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年森林采伐量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年森林采伐量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按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有关单位或个人经营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在进入主伐前必须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以此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合法采伐利用的重要依据。
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经营期: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为一个森林经理期,省、市属国有林场等国有经营单位一般为10年,以工业原料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非公有制经营主体一般为5年。
(二)编案程序:主要包括技术指导、编案准备、林分(林地)调查、资源数据审核、系统评价、经营决策、公众参与、方案比选、规划设计、评审修改、实施执行、检查监督等。
(三)编案深度:
1、省、市属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应将经理期内前2-3年的森林经营任务和指标按经营类型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小班;后期经营规划指标分解到年度。在方案实施时按2-3年为一个时段滚动落实到作业小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