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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的依法管理和安全使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维保单位的诚信服务及守法经营,全面提升住宅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对所有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电梯安全技术相关档案。主要包括电梯的原始出厂技术资料、安装监督检验资料、定期检验报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重大维修改造资料等;

  (二)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是否置于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电梯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三)电梯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电梯维保制度,并由取得许可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

  (四)使用单位是否设置电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管理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五)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进行应急演练。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4 月1 日至4 月30 日。各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5 月1 日至6 月30 日。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质监局(未设质监局的由市质监局配合)、房产局、安监局、街道等开展拉网式现场排查,发现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严肃处理。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7月15 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质监局。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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