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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08版)》和《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4、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受理单位的,告知其联系方式;
  5、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形成信息的处室或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八)局政策法规处每年5月底前更新《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本岗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各处室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处室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上一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经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处室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局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根据有关情况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于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或者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处室、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局政策法规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行政复议法》进行审查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参加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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