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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08版)》和《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省林业局和直属各单位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省林业局文件、会议、内网、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程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信息形成单位要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信息主动公开:
  (一)信息形成单位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提出拟公开信息:
  1、在拟制公文时提出拟公开信息;
  2、非公文类信息在制作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公开信息;
  3、信息公开后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更新信息。
  (二)信息形成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1、属于国家秘密的严禁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局保密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三)信息形成单位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有关领导批准:
  1、一般性信息或经其他方式确认的信息可由信息形成单位负责人核准后直接送局信息与宣传中心公开;
  2、重要信息需经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3、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
  (四)对拟公开信息进行校对核准。
  (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经批准公开后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送局信息与宣传中心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六)信息形成单位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信息形成单位对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以适当方式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当面提交、信函提交或电子邮件提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二)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1、形式要件完整的,经批准后发给申请人《登记回执》;
  2、形式要件缺失的,能当场予以补充的请申请人当场补充;不能当场补充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三)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办理时限,将申请转给信息形成单位办理。
  (四)局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信息形成单位办理情况和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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