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五)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六)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七)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八)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及结果;
(九)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十)其他需内部公开的事项。
形成信息的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形成单位”)编制相关信息目录,连同信息一起报政策法规处汇总公布。
第八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事宜。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主动公开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省林业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机构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