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四)局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信息形成单位办理情况和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受理单位的,告知其联系方式;

  5、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形成信息的处室或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八)局政策法规处每年5月底前更新《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本岗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各处室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处室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上一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经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处室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局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根据有关情况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