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事宜。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主动公开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省林业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机构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省林业局和直属各单位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省林业局文件、会议、内网、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