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我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三)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四)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七)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五)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六)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七)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八)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及结果;
(九)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十)其他需内部公开的事项。
形成信息的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形成单位”)编制相关信息目录,连同信息一起报政策法规处汇总公布。
第八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