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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广东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08年9月3日以粤林[2008]99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林业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业政府信息,是指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行政和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林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林业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和决策公开。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局审核、审批、复议等办事信息的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监察室负责对行政权力的透明运行的监察。信息与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和单位根据职责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本处室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落实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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