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体预验。煤矿企业整顿合格后,向所属主体企业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主体企业(集团公司)依据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对煤矿企业进行复工复产预验收。预验合格的,按隶属关系将复工复产申请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
(三)县级初验。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属煤矿),相关部门人员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的,依次报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市国资委由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申请市级复工复产验收。
(四)市级验收。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下发批准复工复产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各主体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做到不简化程序,不降低标准,不下放审批权限。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确保验收质量。对验收不合格矿井,提出整顿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依法追究责任;连续两次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矿井,列入关闭范围。对进行复工复产前整顿的矿井,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不得超过正常生产、建设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必须持证上岗;整顿期间不得供应火工品,井下确需施工使用火工品的,须经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部门严格审查核准,分管副县(市、区)长组织煤炭、公安等部门现场核查签字、县(市、区)长审查同意签字、报市煤炭局批准,公安部门方可供给。对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和整顿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以整顿名义私自组织生产、建设,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派出督导检查组,多层次、多频次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加封上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四)做好复工复产信息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本地区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及所属煤矿机构、人员、装备、储量、开采年限等情况汇总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