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金融业单位清查;
(2)组织金融业法人与视同法人机构单位“普查通用表”的填报;
(3)金融业“普查通用表”的审核上报工作。
2、深圳市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
(1)开展金融业单位清查;
(2)所辖区域内市外金融机构法人驻深的营业分支机构“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的填报审核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负责:
(1)确定全市金融业填报“部门普查表”的法人单位;
(2)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监管金融行业法人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异地金融机构驻深营业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深业务代表处的基本单位情况名录;
(3)组织完成所监管金融行业“部门普查表”的填报、审核工作;
(4)督促所监管金融机构单位按时完成全部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5)在部门普查表上报后及时向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普查表及分地区、分行业汇总表。
四、普查工作的步骤
1、前期准备(2008年9月30日前)
(1)制定《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与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文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普查动员;
(3)各金融监管部门向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所需的金融业机构单位名单,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将金融业基本单位名录分解到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4)印发《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开展基本单位清查(2008年12月中旬前)
开展金融业机构单位“地毯式”清查,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进行核对,最终形成金融业普查单位名录。
3、全面实施普查(2008年12月-2009年6月)
(1)下发各金融机构单位做好普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2)组织金融机构单位进行填报培训;
(3)及时完成普查表填报咨询;
(4)按时完成普查表的回收与审核,及时进行复核订正;
(5)按时完成金融业普查表的录入与上报。
五、普查工作的要求
1、为了做好金融业普查,要求全市所有金融业机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