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分析与咨询公司、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营业部,异地证券法人驻深营业部及境外证券机构驻深代表处;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分公司),各类保险中介公司,以及所属的支公司,境外保险机构驻深代表处;
(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信用卡中心等,以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5)三家金融监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各类典当行按国家普查方案规定纳入其他服务业普查。
二、普查时间与内容
1、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普查内容
金融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四大部分。
具体包括两大类普查表:
第一类,普查通用表,包括:
《法人与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与附表
《企业普查表》
《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信息化主要指标》
《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第二类,部门普查表,包括:
《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证券业资产负债表》
《证券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
《基金业资产负债表》
《基金业利润表》
《基金业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表》
《期货业资产负债表》
《期货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
《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
《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
具体内容与格式见附件。
三、普查工作的组织
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规定,深圳市金融业普查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共同完成。
具体分工如下:
1、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