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经普办字〔2008〕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广东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以及《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结合我市金融业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的金融业是拉动深圳经济增长的主要行业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工业位居第二。为了全面了解深圳金融业的发展规模,掌握金融业的行业结构、行业技术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金融机构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深圳市金融机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决定,决定在我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市委市政府加强宏观管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现根据国家《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金融业实际,特制定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1、本次金融业普查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中金融业的规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单位,不论其注册地是否在深圳,不论其所属法人是否在深圳,也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属本次普查的对象。
2、本次金融业普查对象分为三类:
(1)第一类:法人单位。指各类法人公司和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和总公司;
(2)第二类:视同法人单位。指按国家《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中“普查单位划分的有关规定”,市级及以上从事金融活动的分行、分公司,及其他银行分行视同法人单位;
(3)第三类:产业活动单位。指上述两类法人单位所属的营业分支机构(包括设在市外的营业分支机构),和异地法人与外资法人在深设立的营业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3、具体包括下列金融机构单位
(1)各类银行(含总行、分行)及所属的支行、储蓄所或营业部,外资银行驻深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