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尚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有关机构。
四、整治重点
(一)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基本条件是否符合《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执业范围,是否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是否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是否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是否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从事美容医疗服务的医师是否超范围执业,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的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等。
(二)《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执行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按照《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本级负责注册的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进行核准;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是否超出《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是否按照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
(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医疗机构是否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病历书写是否符合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和《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病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诊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护人员对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按照《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进行临床用血,是否按照《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进行手术部(室)管理,麻醉药品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置是否规范到位等。
(四)医疗安全情况。医疗机构是否按照《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临床医疗技术管理,是否未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到位;是否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