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广大农村居民的欢迎。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将在第一批、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为扎实推进我市新农保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实现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在晋安区、连江县新农保试点基础上,今年将在仓山、马尾、福清、长乐、闽侯、罗源、闽清、永泰等八个县(市)区开展第三批新农保工作,实现全市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上述第三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农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到2011年底,上述第三批开展新农保参保率达90%以上。已试点的晋安区、连江县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做好新一轮参保缴费工作,确保2011年9月底前缴费率达90%以上。
二、扎实做好第三批新农保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1、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批开展新农保县(市)区要参照省、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于3月底前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第三批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农村居民的人口结构、收入状况;调查统计老龄人口及其家庭成员情况,摸清辖区内符合条件参保人员情况,做好财政补贴资金测算等准备工作。
3、制定新农保实施办法与方案。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精神,抓紧拟定本地新农保实施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