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五)高等教育。
41.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大学特色化发展战略,推进强校建设。(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4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健全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制度。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3.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推进东北地区研究生教育创新平台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技平台建设,推动高校融入国家及区域创新体系,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国防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校创新要素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
46.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布局。制定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规划。合理控制院校数量和发展规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六)继续教育。
47.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改革与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8.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9.重点建设一批社区学院、老年大学和示范性家长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50.建设一批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七)民族教育。
51.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
52.加快少数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
53.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幼儿园和少数民族学校的双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师配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
(八)特殊教育。
54.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经费的投入力度,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残联)
55.完善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服务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体制改革
(九)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56.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57.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
58.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
59.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阶段、高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省教育厅、团省委)
60.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行小班化教学。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强化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推行主辅修制、双专业制、多项技能等级证书制和跨专业本硕连读等制度,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工程”。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团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