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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8年第4号――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主管海关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可以对其相关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业务操作均应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将进口货物以及与进口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存放在设置明显标识的专门区域。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出仓或直接复运出境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可按货物出口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拼装或改换包装货物”及出仓清单号;《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按原进口货物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时的状态填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备注栏内应注明“拼装或改换包装货物”及报关单号。
  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申报出仓的,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供随附《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应的拼装或改换包装方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相关进出口情况实行专门登记,对相关单证实行专门保管。
  第十五条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均需全部复出口,不得转国内销售,不得流转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第十六条 一批进口货物如混装有供拼装货物及包装物料的可填报一份进口报关单,但需分别填写两份入仓清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入仓方式”根据进口货物性质分别填报“进口拼装货物”或“进口包装物料”。
  第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存储期限与出口监管仓库其他货物相同。
  第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在入出仓等环节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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