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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8年第4号――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填写实际报关单位;
  2.“经营单位”填写实际经营单位;
  3.“收货单位”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
  4.“备案号”为空;
  5.“贸易方式”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
  6.“征免性质”为空;
  7.“征税比例”栏目为“3,全免”。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填写要求如下:
  1.“入仓方式”根据保税货物性质填报“进口拼装货物” 或“进口包装物料”;
  2.“贸易方式”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
  第七条 对从非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入境的进口货物,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流转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应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对转出方和转入方属于同一主管海关的,转出方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规定填报报关单。转入方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填写实际报关单位;
  2.“经营单位”填写实际经营单位;
  3.“收货单位”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
  4.“备案号”为空;
  5.“贸易方式”填写“1200,保税间货物”;
  6.“征免性质”为空;
  7.“征税比例”栏目为“3,全免”。
  8.“运输方式”填写“9,其他运输”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填制要求如下:
  1.“入仓方式”根据进口货物性质填报“进口拼装货物” 或“进口包装物料”;
  2.“贸易方式”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
  第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开展涉及进口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前,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制《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及相关方案(方案必须注明进口货物的入仓单号、品名、规格、数量,需与监管仓货物拼装或改包装的出口监管仓货物的入仓单号、品名、规格、数量以及对应数量关系),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具体开展涉及进口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时,需提前向海关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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